7月 20, 2021

做加拿大房东到底有哪些权利?

作者 CCIOSG admin
在加拿大,一直以来,房客都被当作弱势群体,法律法规重在保护房客。

但是偶尔也会听到一些“不良”房客害惨房东的案例。

遇到这些纠纷,对于一些懂得法律法规的房东来说还不难办。但关键是很多房东也搞不清自己有哪些权利,往往默不做声甚至自己吃亏。

那么,作为房东该如何保护自己?房东拥有哪些权力和义务呢?

01房东有修缮的义务

第1854,1910,1911条规定出租人要交付承租人状态良好的房子。并应在整个租赁期内保持它处在此等状态。

第1864条规定租赁期间,房东应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但较小维护修缮由租客承担,对于正常老化或不可抗力引起的修缮,不属于房东维修范围。

第1865条规定租客应当允许进行紧急且必要的修缮,房东在进行此修缮时,可以要求租客搬出

但修缮非紧急情况时,房东要先取得法院同意。而租客有权获得减少租金,申请解除租约的权力,并且对因此导致的损失有请求赔偿权。

第1867-1868条规定如果房东未履行他的修缮义务,租客可以请求法院批准由他自己进行修缮,因此产生的费用,可以从租金中扣留。

第1922-1924条规定房东未事前通知租客,不得在住处进行重大改良和修缮,但紧急情况不在此限。

向租客发送此通知要说明工程性质及开始日期,以及必要的搬出时间,要在开工前10日通知,如果搬迁期超过一周,要提前三个月通知。

租客因为暂时搬出的补偿金应在搬出之日由房东支付,如果补偿金不足,租客可在之后找房东报销超过补偿金的部分。租客也可以因此提出减少租金或者解除租约。

第1925条规定,租客拒绝搬出的,房东要申请法院对是否需要搬出做出裁决。

02房东不能多要预付金

第1871条规定,如无重大理由,房东不能拒绝转租或者转让租赁合同,如果拒绝应在收到租客通知15天之内将拒绝理由告知租客,否则视为同意。

第1895条规定租赁合同变更或更新,房东应当在更新前向租客提交一份证明变更的书面文件,但租客不得以房东未遵守以上规定为由请求解除租约。

第1904条规定房东不得要求租客每次支付超过一个月的租金,也不得要求预付超过一个月的租金。房东也不得以押金的名义向租客索取除租金之外的任何款项。

第1942条规定更新租赁合同时,房东可以变更条件,特别是期限和租金,但必须在租期到期前3到6个月通知,如果租期不足12个月,要在1-2 个月到期前通知。

第1943条规定在涨租金的通知中,应提出以加元表示的新租金额。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确定租金的,法院确定的租金增加可以以百分比表示。

03收回住房和驱逐租客

第1960条规定定期租赁的情况下,房东希望收回房子或者逐出租客的,应在租约到期前6个月通知租客,如租期为6个月以内,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在不定期情况下,应在收回或者逐出前6个月通知。

第1961条规定收回的通知中要指明收回日期,受益人姓名,以及受益人和房东之间的关系。逐出租客的通知要写明逐出的理由和逐出的日期

第1962-1963条规定租客应当在收到收回住处的通知后1个月内,通知房东是否接受,否则视为拒绝,如果租客拒绝,房东可以申请法院批准收回。这个申请要在租客拒绝一个月内提起,要向法院说明收回的理由依据。

第1965条规定,房东应向被逐出的租客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补偿金和合理的搬家费用。如果租客认为他遭受的损失更大,可以请求法院更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在逐出之日支付,搬家费在提交发票时支付。

第1968条规定,不管租客是否同意,如果房东时恶意收回房子或者逐出租客的,后者有权就因此所遭受的损害要求赔偿。也可以申请惩罚性赔偿金。

第1970条规定,曾为收回或逐出的房屋,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出租,或用于不同于行使收回权或逐出权的目的的用途。如果法院允许可出租该住处,应确定租金。

第1971条规定,租客延迟支付租金三周或经常性延迟支付租金使房东遭受了重大损害,房东可以取消租约

第1978条规定,租客取消租约后,应留下属于房东的一切财产,如果租约终止后,租客在住处遗留有动产,房东可以根据本法典财产法部分关于受托财产和被遗忘财产的持有人规定处分它们